(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皮玻璃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未及时修订,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5号指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第6.3.7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未制作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2022年收购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5号指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披露不完整、存货跌价准备余额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十六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独董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耀皮玻璃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修订公司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改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