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当事人:姚小欣,男,1979年9月出生,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9日履行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应当事人姚小欣的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方式,通知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姚小欣知悉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公司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拒不配合我局相关检查工作。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姚小欣不配合我局现场检查工作,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紫天科技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行为恶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小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姚小欣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其一,其非公司实控人,2024年1月卸任公司全部职务,并在5月13日到场配合调查并尽其所能提供资料,公司部分会计账本因被公安机关调取无法提供,2024年8月后基本不再管理公司事务。其二,其于2024年8月初告知福建证监局因处理公司其他合作事务无法到场配合。同时因牵涉其他刑案更换联系方式,2024年10月被立案调查后因无人与其联系不知道配合要求。其三,就其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对福建证监局表示歉意,并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罚款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根据公司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等案涉人员指认和姚小欣自认,姚小欣卸任后仍实际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公司层面财务数据汇总核对等核心管理事务,我局认定姚小欣卸任后仍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并无不当。其二,我局在案涉检查事项开展及本案调查期间已穷尽手段联系紫天科技及姚小欣等核心管理层并告知其配合义务,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姚小欣知悉我局具体检查工作要求,姚小欣前述申辩理由不构成其拒绝、阻碍我局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阻却事由,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三,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紫天科技履行配合义务有赖于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和实现,姚小欣作为核心管理人员,其不仅负有按要求配合询问等检查工作的义务,还应根据所任职务或实际履职情况组织、协调公司及其他人员配合检查,案涉财务账证资料的管理属于姚小欣职责范围,其知悉我局相关执法要求并在客观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多次拒接电话、拒回短信,且有证据指向公司及宋庆等人拒绝、阻碍检查系姚小欣引发,姚小欣对抗我局执法工作的主观故意明显,严重影响我局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其行为恶劣且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其四,紫天科技拒绝、阻碍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有关年报审计机构相继实施的对抗我局相关检查工作行为,导致我局无法及时获取核查认定相关行为的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查办进度。
综上,姚小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恶劣,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姚小欣责令改正,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姚小欣的违法行为恶劣,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九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姚小欣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