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紫天科技)

财经 (330) 2025-07-04 18:32:52

(来源: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证监局

当事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南侧创实大厦(海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三期)一层物业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紫天科技及宋庆等4人涉嫌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于2025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我局对紫天科技启动现场检查。因公司披露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均无人办公,经沟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办公地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061号)和《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1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财务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签收了前述执法文书。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我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闽检查字2024279号)、《指定方式报送文件资料通知书》(证监指报字0262024107号)和《关于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24〕384号),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报送前述文件资料,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实际控制人携带指定报送文件资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并要求前述人员及原董事长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我局办公场所配合检查,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长宋庆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听证时仍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财务明细账在内的财务账证资料。

上述期间内,我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员转达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宋庆、总经理李琳、财务总监LIXIANG(李想)及实际履行公司负责人相当职务人员姚小欣配合检查工作,该4人知悉我局对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检查要求,但以拒接电话、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规避我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紫天科技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已构成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局对其有关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执法文书、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报送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违法行为。

听证过程中,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认对案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等也对其配合检查造成客观障碍,据此,紫天科技希望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紫天科技对我局依法向其调取财务账证资料负有法定配合义务,公司在知悉我局执法要求并具备报送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完整报送,严重影响了我局相关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紫天科技应依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办公场所关闭、大量人员离职、经营困难均不构成其未按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减、免责任事由,紫天科技不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三,紫天科技拒绝、阻碍行为并非个别、偶发事件,而是由公司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相继实施的对抗我局检查工作的行为,导致我局无法及时获取核查认定相关行为的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查办进度,行为恶劣。

综上,紫天科技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情节严重、行为恶劣,我局对其陈述申辩理由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27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