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刘荣建:
经查,你作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事,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你母亲郭冬菊、配偶陈素素存在将其持有的“永冠新材”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46.41万股,买入金额1,125.03万元;卖出46.46万股,卖出金额1,235.04万元。2025年1月6日至1月7日期间,你母亲郭冬菊存在将其持有的“永冠转债”债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3,280张,买入金额32.80万元;卖出3,280张,卖出金额36.45万元。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你母亲郭冬菊存在将其持有的“永冠新材”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2.43万股,买入金额30.55万元;卖出1.82万股,卖出金额23.81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荣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