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5万保额仅赔100万:阳光财险保单背面的“隐身条款”争议

财经 (5) 2025-10-17 15:09:48

近日,据华商报报道,一场火灾撕开保险理赔“反差谜局”——陕西国台帝泊洱商贸有限公司斥资投保2225万元仓储财产险,仓库酒水遭大火焚毁后,却仅收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100万元理赔方案。

核心争议聚焦保单背页“隐身”的限额条款:保险公司称已口头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却控诉二次盖章时未获任何条款变更提示,且这份“正面印一半、背面续一半”的保单设计,与该公司历年投保的规范保单完全相悖。

保单“隐身条款”迷局

2024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西安市丈八北路南风日化厂西门内,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突然燃起大火。火势借着夜色迅速蔓延,很快就波及到了毗邻的陕西国台帝泊洱商贸有限公司——这家以酒品经销为主业的公司,仓库存放的大量酒水在火海中悉数焚毁。

国台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王宏涛接到火情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同时也没忘记向投保的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报案,期待能通过理赔减少损失。

可当他在现场向赶来的理赔员询问“能赔多少”时,得到的答复却让他瞬间懵了:“按你们这合同,也只能赔100万元。”王宏涛实在无法理解,公司明明投了2225万元的保额,怎么到了理赔时就只剩这么一点?

带着疑问,王宏涛立刻返回公司,找出存档的保险单仔细查看。一开始没发现异常,直到他看到保险单背面最上方的几行黑体字——其中一条赫然写着“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

这个藏在背面的条款,让一场横跨近一年的投保纠纷逐渐浮出水面。

国台公司因为常年有大量酒水存放仓库,多年来一直持续投保仓储财产险,之前从未出过类似的理赔争议。

2024年2月,经熟人介绍,公司才转投到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对接的业务员是夏某某。

国台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回忆起当时的投保经过,说整个流程并不顺畅。

2024年2月4日,夏某某先是通过微信要求国台公司在《投保单》《保险业务告知书》及《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分别盖章,当天下午2时左右,公司完成盖章并按约定支付了31150元保险费;到了下午3时04分,夏某某又提出需要在《防灾防损建议书》上盖章,称盖完就能出单;可没过多久,下午3时27分,夏某某再次联系王某,说之前的投保单盖章不清晰,需要重新盖章,王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在对方传来的新投保单上又盖了一次章。

直到火灾后核查保单,国台公司才发现两次投保单的关键区别:第二次盖章的投保单上,“特别约定、附加信息、其他投保说明及投保人申明”部分多了4条特约条款,其中就包括“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而第一次盖章的投保单里根本没有这些内容。“对方之前从没提过理赔限额的事,第二次传投保单过来时,夏某某也没说条款有变动,当时催得紧,我就没仔细看。”王某无奈地说。

可阳光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后来出具的核查报告,却和王某的说法有所不同。

核查报告里提到,夏某某在谈话笔录中解释,2月4日下午3时27分他给王某打电话时,已经把“投保单忘加免赔及每次事故限额”的情况告知对方,之后才在下午3时47分重新发送包含限额条款的“正确投保单”,下午3时52分收到王某盖章后的这份投保单。

但记者查看通话记录发现,那通所谓“告知限额”的电话,时长仅15秒——这么短的时间里,要同时说清“忘加免赔”“赔偿限额”以及“重新盖章”三件事,能否真正让投保人理解,还要打个问号。

而且,王某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在2月4日前聊过保险标的、价格等内容,却没有任何关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的文字提示或沟通,即便是二次盖章的过程中,夏某某也没在微信里提过条款有变动。

2024年2月7日,夏某某把保险单送到国台公司。王某看到保单正面盖着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的公章,按平时的行文常识,以为背页不会有重要内容,就直接归档存放了。

可这份保单的设计本身就透着蹊跷:正面用蓝色字体列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11项内容,其中总保险金额明确写着2225万元,“特别约定”部分也列了6条内容,和往年保单看起来一致;但第6条只显示了一行,后面的内容却转到了背面,而且背面的4条特约条款用的是黑体字,既没有盖公章,也没有任何提示说明“背面有补充条款”。

国台公司负责人王化对此十分不解:“保单正面明明还有空白空间,为什么非要把条款印在背面?而且我们之前在阳光财险西安中支投保时,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记者后续对比国台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在阳光财险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发现,那些年份的“特别约定”要么只有6条,要么新增的第7条也完整印在正面,字体全是蓝色,右下角都有保单专用章,从没有过“正面印一半、背面续印”的情况。

面对质疑,阳光财险给出的解释是“纸张复写功能限制,超出正面的内容只能单独翻面打印”,可这个说法与历年保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火灾给国台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小,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今年9月4日出具的公估报告显示,这次事故的损失核定金额为1137.3万元,理算金额为881.8万元,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报告最后却因“保单约定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元”,建议赔付金额为100万元。9月26日,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向国台公司发了理赔告知函,正式提出只支付100万元保险金。

“我们交的保费是按2225万保额算的,要是早知道每次事故最多只赔100万,根本不会投这个保。”王化既气愤又无奈,公司因为火灾缺乏流动资金,连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本指望理赔款渡过难关,却卡在了这份有争议的保单上。

目前,国台公司已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质疑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正式保单背面增加与主保单矛盾的模糊条款”,希望监督部门立案调查,废除这份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特别约定条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近日也给国台公司发了告知书,称会按程序核查处理相关信访内容。

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还要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没做到的话,该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还无法证明已经就“100万赔偿限额”向国台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明确,保险人要对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举证,所以这份限额条款很可能面临“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相似争议有先例

阳光财险是阳光保险(06963)旗下核心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注册资本金103.5亿元,总部位于北京。其核心业务包括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网络覆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财产险市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2024年原保险保费收入位列行业前十。

国台公司的理赔纠纷并非孤例,阳光财险旗下分公司此前也曾因“条款提示义务”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法院的裁判思路对类似争议具有参考意义。

2025年4月29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雅迪经销商曹峻铭与阳光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该案中,曹峻铭2022年10月通过“团安保”小程序为仓库投保1000万元保额的财产一切险,2023年2月仓库失火后,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主张“按电动车及电池200万、配件800万分项保额理赔”,并要求扣除20%免赔额及进项税额。

两起案件虽在投保场景、争议条款类型上存在细节差异,但核心争议点高度重合——均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展开,且曹峻铭案已明确“未充分履行义务则限制责任条款不成立”的裁判倾向。

除了类似的条款争议,阳光财险咸阳中支本身早有违规前科:2023年12月,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该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罚款16万元,时任总经理董某被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2025年7月,该支公司再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直营业务虚挂中介”被处罚,公司层面罚款28.6万元,时任总经理马利涛、业务管理部负责人都苏智分别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1万元。

从阳光财险整体经营来看,2025年上半年合规风险集中爆发:旗下各机构累计收到20张行政处罚单,违法违规情形涵盖“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列薪酬、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材料”等,总罚金超过560万元。

接连的理赔纠纷与罚单,折射出阳光财险在业务操作中的共性问题:对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视程度不足,合规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对保险机构而言,“保额”是投保人建立信任的基础,“条款”是界定理赔责任的核心依据,若在投保环节刻意隐瞒关键限制条款、在理赔环节以“隐身条款”缩减赔付范围,不仅可能面临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更会持续消耗行业信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