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融资融券绕标的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8月15日